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第55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管理机制,强化人民防空建设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全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推动人民防空建设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内(外)人防建设资金使用的计划、预算、核算、监督等管理程序进行规范。
  第三条 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人防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即各级人防部门依据法律法南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主要有:(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人防工程使用费(含平战结合收入)。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预算拨付我省人防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建设项目和省级人防建设项目。(二)“十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由预算定额安排的8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下拨我省人防建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建设经费补助;县以上地方政府负担的按本级财政收入1‰比例安排的人防经费,用于本级人防建设项目补助和经常性业务建设经费开支。
  根据预算管理体制,地州市(县)人防部门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省人防办根据全省人民防空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国家人防办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拟报下年率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计划。
  国家人防办下达我省人防建设经费计划后,省人防办会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本年度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实施计划,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将中央财政预算经费拨付建设单位。
  (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省计委和省人防办联发的全省人防建设实施计划,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后,按项目计划和进度将资金拨付到省人防办。
  (三)地州市(县)财政预算的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拟定资金数额,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省人防办,待建设项目批准后,地州市(县)财政局按期拨付到建设单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四)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职责程序进行审批。按规定应当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开具易地建设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只能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由地州市人防办随建设项目上报省人防办审批。
  每年610日和1210日以前,地州市人防办会同本级财政局向省人防办和省财政厅上报本级(含县级)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报表。
  全省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采取属地管理、省级调控的办法,适当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省级调控的比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收缴客15%上缴,平战结合收益费按净收入10%上缴。上缴款项由地州市(县)财政局按季度从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划转到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调控用于人防重点项目建设。不按时、按比例上缴的地区,省将扣减其项目经费。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审机制。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基础重要内容,是社会公益副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人防、计划、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参加的人民防空建设联审和监督、稽核机制。对人民防空建设的立项审核、经费保障、资金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并把人民防空执法检查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空。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机制。城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令警报和工程建设。没有立项的工程,本级政府不安排项目资金;立项但本级政府没有配套资金的,上级政府不安排项目资金;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没有安排预算资金的,省财政不给予配套。
  第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地州市人防办每季度向省人防办报送会计报表,年终报决算,省人防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各级人防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计划、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对重要投资项目,要跟踪了解情况提高监管力度。省人防办要适时组织财务检查,检查率不得低于40%。新建大型工程、省人防办应邀请财政、计划、审计、监督等部门共同检查,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各级人防、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执法力度,对隐瞒、截留、挪用和贪污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和利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从事证券交易、滥发奖金、实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1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