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宣传报道工作实行奖励的通知

(云防办[200537)
各州、市人防办公室:
  为大力加强我省人防宣传工作,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宣传报道我省人防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决定对人防宣传信息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全省人防系统干部职工撰写的人防工作新闻稿件及文章,在国家级和省级新闻媒体上发表或播出的,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报刊稿件奖励标准。报刊稿件以稿费汇款单为凭证,奖励标准为:以稿费为基数,发表在国家级党报、党刊及《中国人民防空》、《人防科研》、《人防信息》杂志的稿件,按原稿费4倍的标准给予奖励;发表在省级党报、党刊的稿件,按原稿费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信息稿件奖励标准。被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人防办等国家级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400元;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等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0元;被《云南防空简报》和云南人防信息网站人防动态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20元。
  (三)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稿件奖励标准。被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励500元,被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每条奖励200元。
  (四)论文奖励标准。被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人防办公室、成都军区人防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编撰的论文集录用的论文,按每篇文章奖励1000元。
  (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标准。被国家级党报、党刊、《中国人民防空》、《人防科研》、《人防信息》杂志及同类其它刊物评为年度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被省级党报、党刊和《云南人防》、《云南国防》杂志及同类其它刊物评为年度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三、奖励有关要求
  (一)落实新闻信息稿件审核和备案制度。省办机关干部职工撰写的外宣稿件,先经本处室领导审核,再到指挥通信宣传处备案。各州市干部职工撰写的外宣稿件,由州市人防办领导审核,指挥通信宣传科备案。未经审核和备案的稿件不得对外发表,擅自发表的,不予奖励,不列入年度评选范围。否则,文责自负。
  (二)奖励原则。各种支付版面费、制作费的专版、专刊、专题,不予奖励;同一作者撰写或制作的相同题材的作品,在不同媒体重复发表或播出的,只奖励最高级别,不再重复奖励。刊物级别以主办单位为准。联合署名发表的文章只奖励第一作者;同一单位、个人被不同媒体表彰的,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三)奖励办法。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各州市人防办填写《宣传报道奖励统计表》、《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统计表》,并将稿费汇款单复印件、发表稿件复印件,于每年1231日前报省人防办公室指挥通信宣传处统计汇总,奖金由省人防办公室统一发放。
  (四)在各州市、县新闻媒体上发表播出的人防稿件,由各州市人防办公室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宣传报道奖励统计表》、《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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