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转换设计、施工管理,有效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防化战术技术要求(2010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2010年版)》等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人防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包括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其他配套工程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及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转换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且应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第四条  战时转换工程量应与城市的防护类别相协调,与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相适应,确保在设计的时限内完成转换;平战转换的工程量应按规范严格控制,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与构件;各种出入口(孔)的防护设施、设备原则上采用国家人防行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滤毒设备应采用国家认可的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平战转换的设备和构件要与工程同步制作完成,并就近存放,妥善保存。平战转换部位要有明显标识。  

第六条  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与工程同步验收。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不得作为平战转换预留的内容:

(一)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战时风机、战时水箱、供水设备、排水设备、配电箱、信号箱、管内穿线、插座等。

(二)各种孔口防护设备、设施,包括人防门、活门、密闭穿墙措施、密闭观察窗、各类封堵框()、人防(防爆)井、池等。

(三)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和构件,人防战时风机房等。

(四)人防通风系统的监测取样管、增压管、密闭阀门、换气堵头、进风口部通风管道(至进风机送风管出机房段)、战时排风管道、排气活门以及各种通风阀门、部件等。

(五)工程口部的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等。

(六)人防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及相应的各种阀门、洗消用的冲洗栓、防爆地漏、清扫口等。

(七)人防供电系统的进户电缆(到战时配电间)、抗爆按钮、人防通风信号装置和战时照明、动力、音响、通信、信号等管线。

(八)主要出入口现浇式防倒塌棚架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与工程同步验收。

第八条  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实施平战功能转换,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凡预埋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中的各种穿墙管(套管)应当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二)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平时通行口,采用预置构件封堵的,其洞口净宽不得大于7.00m,净高不得大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平时常开,战时关闭)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专供平时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的通风采光窗(井)、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以及其他孔口,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预留量和长宽尺寸,战时转换的封堵构件应当与人防工程同步完成,并由具有国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质的企业制作。

(四)国家人民防空Ⅰ、Ⅱ类重点城市的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水箱池)宜一次性安装到位;其他城市的人员掩蔽工程宜临战转换,但必须保证在规定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五)设有清洁式、滤毒式和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内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的管线应预埋到位。

(六)战时使用的人防固定柴油电站,除柴油发电机组、战时控制柜外的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按国家现行图集的要求配置。

(七)主要出入口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钢柱基础和预埋锚栓等,按国家现行图集的要求配置。对钢柱基础顶部应采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施工或安装到位的平战转换项目应进行质量评定,列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建设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并将该预案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内容。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平战功能转换责任随之转移,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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