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防空地下室审批权从2013年4月1日已下放各州、市,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程序(试行)》,望各州、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一、项目立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参加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的报建联审,并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提出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提供防空地下室咨询服务。

    二、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易地建设审批

(一)核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项目完成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编制的初步方案后,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防空地下室事项进行审核。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防护等级、平战时用途等,发出《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建设单位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计要求,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审查:(1)设计单位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意见;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修订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批表》。

(3)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4.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的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看质量监督手续、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等要件后,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二)对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依据和相关的技术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易地建设费征缴标准,核定缴费金额。

2.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定缴费数额,到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缴款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3.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过程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和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备案。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须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经整改仍因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的,不得作为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易地建设费征缴标准向建设单位追缴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处罚。未通过验收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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