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有关科研院所:

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现已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成立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为配合即将施行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指导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现将《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人防主管部门转发至所辖区域内有关人防科研院所、人防工程勘察设计、人防防护设备制造、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同时在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www.fhgcs.com)公布,后续工作安排将在网站即时更新,请及时关注。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在实施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前,对长期从事人防工程相关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含防护工程建筑、结构、工程管理、通风空调、给排水、电力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非防护工程专业参加防护专业培训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2.目前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累计从事人防工程专业教学、科研、设计、监理、审图、质检、防护设备制造等相关技术岗位工作满20 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4.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申请考核认定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2 次及以上全国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取前三名);

2.获得过1次及以上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级、军队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五);

3.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制定2项及以上防护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条 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送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

(二)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到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者报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定资格;

(三)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将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在中国人民防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无异议后,核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签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名单,寄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四条 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人防防护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工作证,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单位社保证明,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编写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出版专著等;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重点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行业内广泛认可,且在人防(防护)工程专业技术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二)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凡因在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四)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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