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有关科研院校:
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现已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成立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为配合即将施行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指导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人防主管部门转发至所辖区域内有关人防科研院所、人防工程勘察设计、人防防护设备制造、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同时在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www.fhgcs.com)公布,后续工作安排将在网站即时更新,请及时关注。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
二O 一三年八月十日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试题库,并组织考试。
第三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二)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三)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六条 考试由本人直接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均举办两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试批次。
第八条 通过综合科目考试的,需在自综合科目考试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三年内没有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需重新参加综合科目考试。
第九条 自考试之日起30 日内,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科目考试内容为人民防空基础知识、防护工程基础理论、人防工程基本概念、人防行业相关法规等。专业考试内容为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具体参见各专业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者,应缴纳考试费。
第十三条 与考试相关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违反规定者,按违反国家人事考试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人员应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