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能力建设,大力推进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和市场有序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人防工程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安装质量,规范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市场,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拟于2017年12月下旬开始对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生产企业从业能力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批准在我省开展业务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规定,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企业的从业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综合能力情况、企业人员能力情况、企业场地能力情况、企业设备能力情况、企业质检设备能力情况、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有无涉及“地条钢”情况)等六项内容进行核查。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2016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17年1月初结束,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母其烈 省人防办副主任
副组长:彭廷伍 工程处处长
成 员:郭文胜、张宏伟、李云姝、孙 洁。
五、检查方法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从业能力按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现场评分。
六、成绩评定
(一)核查考核总分为100分。检查内容共六项,如有一大项成绩为0分或总成绩低于80分(不含)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核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结果运用。年度检查结果将在云南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和云南省“信用云南”平台进行公示。对本次从业能力核查不合格、行业自律差、诚信缺失的企业,将勒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省人防办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资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拒不整改,未经验收私自开展业务的企业,对涉及使用“地条钢”的企业,省人防办将按有关规定终止其在云南开展业务的资格,同时报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相应资格。
七、检查时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2017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二)企业技术人员名册(见附件1)、正规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原件;
(三)2017年度企业销售安装合同统计表;
八、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根据核查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涉及企业厂房和大件设备等,属于自购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或购买发票,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的租赁费支付凭证,各类设备、仪器等能正常使用;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各类证书、证件需提供原件备查,届时无法提供原件的将不予认定;12月22日前做好受检准备;
(二)各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相互转借技术人员证书等有关材料,一经发现,即视为检查不合格,并按国家人防办相关规定处理;
(三)所有参检人员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做到公开、公正;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禁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一经发现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名册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宏伟 63995382 1388805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