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稳步提升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省人防办草拟了《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监督检查规定》,请结合实际情况,于5月1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附件:《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监督检查规定》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行政行为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审批(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和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防空地下室许可(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防护通风设备采购安装、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包括:
(一)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报幕员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审批)和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人防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对防空地下室许可(审批)和相关执法行为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防空地下室室相关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省人防办每年对州(市)人防部门的工程审批和相关执法行为开展检查指导,检查组可根据需要从州(市)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省办检查指导力量。各州(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人防部门的工程审批和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开展2次以上检查指导。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审批)和相关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监管工作。防空地下室许可(审批)和相关执法行为实施机关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应行政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二)人防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年度综合行政执法检
查工作,并将防空地下室行政执法检查纳入检查内容,同时负责本级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抓好贯彻落实。
(三)人防法制工作机构通过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听取汇报和办理行政复议,对下级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项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人防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2.实施人防行政管理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3.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义务。
4.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权、许可(审批)依据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三)各级人防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从事防空地下室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防工程审批、易地建设费审批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许可、易地建设费审批。
(二)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人防工程许可(审批)确定的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案等从事许可的活动;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人防易地审批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行政相对人对人防工程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提出的有关要求、措施是否落实。
(四)纠正或者查处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人防行政机关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应防空地下室许可、易地建设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建立档案。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人防行政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行政相对人从事人防工程许可、易地建设审批事项活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下级人防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可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有关材料,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行政相对人签字归档。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履行人防工程修建、易地建设费缴纳义务的,或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人防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人防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防护通风设备采购安装、检测、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当适时组织检查,发现其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把关不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互联网+监管”规定,在各级人防办门户网站及时曝光。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人防工程审批、易地建设费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记录,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对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定。
下一级人防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人防工程审批、易地建设费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级人防行政机关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的,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活动,有权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人防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投诉办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费审批行为的投诉,将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邮箱等向社会向公众公布,并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人防办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设在法规宣传处。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防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相关人防法律法规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易地建设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完成审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相关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云南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