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防办、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行为,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结合全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除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减免政策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 全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新建民用项目,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减免收费代替减免建设。

第四条 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修建或补建、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建、减免决定被撤销且无法补建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同步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被撤销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易地建设许可办理时限内一并办结。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2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勘察。

第九条 经审查,建设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规定的减免范围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规定第八至十条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至十条规定的审查、审批等时限,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减免易地建设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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