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建设审批工作,现将《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经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确定的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需按照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应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因地形限制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 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第三条第(一)(二)项审批的项目,除依据材料中明确无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无法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外,可开发的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二)按照第三条第(三)(四)项审批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组成员由各级负责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其他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在作出易地建设许可决定后应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监督,并按照“双公示”要求,予以公示。
第七条 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审批的监管,省人防办每年组织随机抽查,各州(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建设许可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抽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人防办。
第八条 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不得违法、失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2.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3.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易地建设条件 |
涉及项目范围 |
提交技术材料清单 |
辅助判断方法 |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明确无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无法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外,可开发的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
地下室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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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明确无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无法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外,可开发的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
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很不经济的,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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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 |
地质条件限制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可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地形限制 |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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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
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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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
周边建筑物密集,施工困难,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相应的情况说明 |
可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地下管道设施密集,无法迁移或迁移成本过高,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附件2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别 |
典型建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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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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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用建筑类 |
其他居住类 |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 |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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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 |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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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类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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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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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 |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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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类 |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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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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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类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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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类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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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演类 |
剧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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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广播类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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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类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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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民政类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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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各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
附件3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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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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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加油站、加气站等 |
特殊建筑物 |
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
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其他建筑物 |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
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地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