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防办、各防护(化)设备相关企业:

为构建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企业(简称人防设备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云政发97号)要求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文件精神,省人防办起草了《云南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布在云南省人民防空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请州市人防办和相关企业认真修改,2020年5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于反馈省人防办。

附件:云南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征求意见稿)

传真电话:0871-63995201

联系人:彭协平,电话:0871-63995228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云南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云政发97号)要求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省人防办组织认定和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从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将其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并报国家人防办。各州(市)人防办及县级人防办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防设备企业从业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报省人防办。

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1.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假冒他人产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在人民防空设备产品上虚假标识的,使用不合格人民防空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护防化设备产品。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防护设备产品。

3.恶意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防护防化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

6.涂改、倒买、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的。

7.无经检测擅自出厂销售、生产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人民防空设备产品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搞价格联盟、划分区域销售、强行将超出防护防化设备资质范围的其它产品、材料等捆绑销售,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造成人防专用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

9.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防护防化设备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

10.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经检查发现的问题。

11.企业从业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12.被相关单位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13.人防建设企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14.未按规定做好人防工程项目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报监、报检、报验,影响项目竣工验收。

15.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影响人民防空战备设施建设质量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1.发生质量安全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2.在人防或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许可资质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

4.12个月内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各类不良行为记录2次(含)以上。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

6.对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三、实施程序

(一)采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疑似存在上述第二点失信行为的,应进行信息取证记录、查证核实(样表详附件1),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县级人防办应将查证资料报设区市人防办。

(二)认定。省人防办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州(市)人防办负责对本辖区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并报省人防办备案。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由省人防办结合州(市)人防办报送的情况进行认定。

(三)告知。省人防办和州(市)人防办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样表详附件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由省人防办告知。企业如有异议,在收到认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否则认定告知书自行生效。省和州(市)人防办应对企业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听证核实。

(四)公布。省人防办对经确认不良行为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将其失信行为公示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并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对经确认“黑名单”的企业,省人防办应及时上报国家人防办予以公布,待国家人防办公布后,省人防办将相关信息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同步推送到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或互联网+监管平台。

(五)移出。失信行为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失信企业修复失信行为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公布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移出。

四、失信行为公布期限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至6个月;“黑名单”公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24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于失信行为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失信企业,可以延长公布期。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延长6个月。

五、监管措施

将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视情实行差别化管理。

2.将失信企业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将其直接列入年度检查对象,并提高检查项目的抽查比例。

3.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本规定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审核表

          2.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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