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防办、各相关企业:

云南省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2020年6月30日已正式上线运行,为人防企业失信惩戒建立了物质基础和重要载体。国家人防办2018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人防行业建立健全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的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的《通知》精神,把人民防空这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安危的国之大事管住管好,切实加强人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解决行业市场存在的弄虚作假、销售恶性竞争、售后服务短缺、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明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人防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家人防办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要求,加大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处理、上报信用信息数据。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采集、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抓紧抓实抓到位,稳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质量监督机构作用。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质监站在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本级人防主管部门后,严格按国家人防办《通知》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在“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曝光。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建立信用就是生命的理念。

省、州(市)、县(市、区)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防部门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上线发布会和信用体系建设专题培训的精神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管理程序”,及时在信用平台上发布和曝光失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每月向省人防办汇总上报企业不良行为曝光情况(附件4)。省人防办根据州(市)、县(区、市)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规定,确定、发布进入“黑名单”企业名单,并向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人防办信用平台推送。

附件: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云南省人防行业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审核表(式样)

3.云南省人防行业主体责任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

4.云南省人防行业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定期汇总表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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