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2012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人防办。2013年7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了《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对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省政府、国家人防办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理清责任清单、规范审批程序。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项目作为我办承接的审批事项,之前并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此项审批工作的落实。转发国家人防办《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的通知,可以有效地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事项,确保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防工程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问:《通知》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一是立足于提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立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定位,着眼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出台这个办法,是为了明确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明确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延续、变更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外省设计单位来我省备案的要求,明确人防工程设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要求,加强了人防工程设计事中和事后监管。
二是立足于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科学性。围绕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和深化。国家文件中已作出具体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国家文件中提出原则要求但没有提出具体措施的,我们进行细化规定。比如外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来我省开展人防设计业务的具体要求,我们制作了省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表,对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人防工程设计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范。
问: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如何分级?
答: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问: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4个方面条件,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条件;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无设计质量事故且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的资历和信誉;具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的技术条件;具有“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问: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什么样的业务范围?
答:甲级资质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乙级资质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问: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有什么规定?
答:当发生变更办公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时要进行许可资质的变更。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资质有效期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此外,当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