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网友冯某通过“在线咨询”留言:新买了一套房屋,现开发商转让停车位使用权,使用权限跟购房产权一致(理解为70年),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那人防工程的投资收益权归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是否能够如此理解

2022年1月21日,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因此,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人民防空工程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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