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网友杨某通过“在线咨询”留言: 1、临空墙埋地不低于1/2,埋地厚度应该是多少? 2、住宅人防车位收益权问题?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理解:开发商进行人防地下室建设就不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否可理解为国家使用人防异地建设费建设了人防地下室,产生了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收益是否应该归国家所有?另外一种理解:目前,普遍认为投资者是开发商,开发商在进行租赁和收益,但一般合理理解开发商再销售房价时已将人防地下室建设成本摊入房价内,此外后期维护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使用的也是业主的物业费,此外,整个人防地下室处于业主土地使用权证上,与开发商无关。因此个人认为人防地下室产权属于国家,投资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维护费用也是全体业主在出,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正确否请指导!

2022年3月9日,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2.1.22条规定“临空墙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你所问的问题请参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2.15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因此,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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