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网友舒某通过“在线咨询”留言:项目概况:6个班幼儿园,建筑面积3029.51平方米,占地面积1250.06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1081.65平方米。共两层。建设地点: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僳僳族自治县白济汛乡。疑问:项目所在地是否属于省级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本幼儿园是否需要进行人防设计?本幼儿园基础开挖局部大于3米,需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吗?

2022年3月23日,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内容:您的提问已收悉,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级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含(含9层)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审查建筑项目”。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的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人防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办理。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