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军事,即军队事务,古称军务,是与一个国家及政权的国防之武装力量有关的学问及事务,是与战争、军队、军人等有关事务的总称。一般地,"军事"仅指武装力量内部,以军队为主,直接有关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的事项,而"国防"是包括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的征兵、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工作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活动在内的一个综合性国家防务系统工程。
人防,全称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方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战时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放防空警报、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防护、组织群众疏散隐蔽和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支援长期作战。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力量相结合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防,民事防护的简称。国外有些国家把战时防备敌方空袭,保护居民安全与平时抢险救灾的行动称为“民防”。和平时期,民事防护的职能是随着非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对国家经济发展危胁的不断增大,由战时民事防护的职能不断进行拓展形成,指的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简称为“民防”。“人防”和“民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防”是专为战时开展防空袭斗争准备的,而“民防”还有平时抢险救援和防灾救灾的属性。
民防开始于将飞行器用于军事目的。1911年意土战争中,飞行器首次投下第一颗炸弹,开启了空袭的序幕,也铺就了民防产生的基石。人们为了防范装有武器的飞行器的打击,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开始采取防护措施,这就是起初的民防活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为了减轻敌对国空袭的后果,组织防护体系,采取拉警报等救护措施,保护本国的军民,民防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可以说民防是在空袭这种战争形式中产生的,目的就是防范或是减轻空袭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民防虽然在一战期间开始初步形成,但此时民防刚刚起步,处于萌芽阶段。绝大多数的民防是分散、孤立的自发行为,尚未形成系统,更不用谈民防法律体制的构建和完善。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民防理论逐步完善。一方面,民间自发的非政府自救组织发展壮大。例如,1931 年参加过一战的法国医生乔治•圣保罗正式向法国政府提出申请,随后在日内瓦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民防组织。该组织在成立之初起草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设定了组织的目的和宗旨,民防理论雏形显现。另一方面,政府开始出面参与民防活动,一系列的民防活动展现了体系化和制度化的趋势特点。英国政府于1938年颁布了《民防法》,更是标志了早期民防理论的初步形成。民防法制沿着政府和民间两条途径发展壮大。
20 世纪注定是不平静的时代,战争在一战后几十年再次爆发,此次世界范围内的大交锋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和伤害。与一战相比,无论是军人还是平民,死亡总数都显著上升。由于战略轰炸成为二战的重要方式,平民的死伤比例也大大的高于一战。
巨大的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前,民防制度的重要性开始显现。那些建立了民防制度或者是采取了民防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损失远远小于未采取措施的地区。例如,英国十分重视民防措施,从一战期间就已经开始的英国民防建设,至二战时已经有相当规模。到1941年2月,有250万个英国家庭修建了防空洞,其中伦敦的家庭防空洞多,80%的伦敦家庭可以在空袭时进入防空洞躲避,这大大降低了人员在轰炸中的伤亡率,二战期间英国因轰炸而伤亡的人数总计只有14.7万人,这一数字在各国中是低的。相似的事例出现在芬兰。芬兰从1927年就开始进行民防建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民防掩蔽部对于保护平民的生命财产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战争中芬兰全国共死亡 8.5 万人,其中居民只有 1061 人,军人和居民的死亡比例为 80:1。相反,波兰和日本的民防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其中,没有采取民防措施的日本,平民在轰炸中死亡惨重,仅在 1945 年 2 月至 6 月间,就死亡 27 万人。其中 3 月 10 日一夜之间就有 10 万余人死于“东京大空袭”。
伤亡和损失在有无民防措施下的巨大反差深深影响了人们的理念,民防开始得到国家的重视。尤其是二战后期,核武器的出现和科技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防范导弹袭击和核打击成为民防的主要的职能,民防日渐成为国防领域的重中之重。与实践相对应,各国纷纷出台民防法律,为民防的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
民防是由于战争而产生,民防与军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防制度必然随着军事领域出现的各种变化而不断改变和完善。
民防是军事取胜的保障之一。民防开始于飞行器用于军事打击的目的。在此后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民防总是随着空袭、军事环境、战略决策的改变而不断的发展变化。从早期的投弹,到后来的导弹袭击,到原子弹;从视力判断到精确制导,科技的发展使得民防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早期的投弹,民防只要具备简单地阻碍视线的工具,例如烟雾弹就可以大大的起到防护的作用。而现代,民防工程不仅仅要深且坚固,各种功能也越发齐全。以美国为例, 大的新奥尔良民防工事可容纳10万人之众,内设办公室、寝室、粮库、弹药库、电站及供水、卫生、净化和空调设施,工事设有防震和抗冲击波的防爆门。美国地下掩蔽部分为“高危险区”“危险区”和“安置区”三类。其中高危险区的地下掩蔽部抗力标准为 3.01-4.13MPa,是为可能遭受核打击的地区设立。南联盟的地下工事也有严格的标准,其从容量上,将地下掩体分为五种:小、较小、中、大、极大。从技术上分,地下掩体有三种类型:预备防护掩体、基本防护掩体、加强防护掩体。随着武装斗争中科技成分所占比重逐渐增加,民防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已经从原来的“防空洞”发展到有各种抗攻击指标的“建筑工程”,逐渐强大的保护功能使民防在国防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自二战以来,民防在国家防御体系中就取得了不容置疑的地位。美国总统肯尼迪认为:“民防建设是整个战略威慑力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各个大国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战略优势地位时,本国的民防成为对他国战略威慑的重要砝码。美国政府认为,核时代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战略进攻能力,且更重要地取决于保护自己的能力。在未来发生的核战争中, 最后的胜利者不是拥有核武器多的国家,而是在核打击下能够生存下来并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民族。民防刚好满足了当前高技术信息战背景下,各国在冲突中保存自己人员潜力的战略要求。民防工程中保护的人民,不仅仅是战争的后备力量,更是恢复生产和执行军事勤务的主要成员。因此,民防制度根本的意义就是保护本国的有生力量,维持一个国家的战斗潜力。
不仅如此,在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基本功能之外,民防制度的存在也是维持本国人民信心的重要力量。现代战争频繁使用空袭手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大规模的轰炸,切断交通和通讯,炸毁各种经济中心以及物资保障,彻底动摇敌国人员的抵御决心,瓦解对方取胜的意志。若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民防系统,在当前快速反应的信息化战争中,其敌国的优势便会马上显现;动摇军心、民心的作用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若该国的民防在战争中发挥了良好的防护功效,那么其本国的民防优势就转变为了对方的进攻劣势,空袭未取得相应的效果会增加地面进攻的难度和取胜的概率。
除了增强人们取胜的决心,保持心理上的优势外,民防设施也是战时维护生产的重要途径。可以说,民防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战时国防勤务的任务。事实上,各国的民防机构都普遍性的承担了一定的军事勤务。在科索沃战争中,南联盟就是因为其强大的民防系统,才得以在民防工事中进行生产,保持了一定经济供给能力,使得美国意图5天攻下南联盟的海口落空。所以说,民防的构建有效的配合了本国军事行动的展开,对于取得战争的胜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民防对于稳定军心,增强本国军队的士气和人民取胜的信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是一国在武装冲突中取胜的重要保证。民防是与武装冲突相对立的一股力量。任何一种武装冲突,不论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作战方式原始或者先进,其都以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作为根本的手段。民防制度则是尽可能减少冲突波及的平民,并且在战乱的条件下,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为根本目的。民防的存在阻碍了另一方达成或者是迅速达成其军事目的,成为本方胜利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民防制度产生的早期,民防的功能不如现在强大,作用也不是十分的明显。战争各方也没有把民防视为关系战争成败的影响因素。随着各国民防制度日益完备,民防的功能愈发强大。当民防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在战争中发挥国防勤务等作用,关系战争的胜败时,民防就不再仅仅成为民众关心的问题,而成为本国政府关注的重要建筑。相对应,战争中一方关注的目标也都是另一方的重要军事目标。所以,当一国政府将本国的民防作为国防力量重视对待时,也成为了另一方打击的目标。
正是由于民防的存在对于本国战争取胜、敌国战争失败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在确定制空权的飞行打击中,把民防定位为首要的攻击目标,试图通过此举,摧毁对手的心理防线,取得胜利。杜黑将军早在其《制空权》一书中就介绍了打击民防工程,占据空中优势,从而摧毁敌方信心的战术。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平民伤亡,不仅在战时伤亡惨重,战后也很难进行恢复生产,严重阻碍了人类的发展。于是,二战后,在2400万平民死亡的惊人数字面前,各个国家开始协商如何才能制定相应的规范,限制交战的目标,保护非战斗的人员,通过对打击范围的规范,赋予民防制度相应的国际保护地位,有关民防的国际法规范开始出现。
我国人防民防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抗日战争以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防空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中国人民防空史上写下了绚丽的开篇之作;二是抗战时期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南京及诸省的一些大城市开展的成立防空组织、开展防空袭演练、宣传和行动。解放后的1950年,为对付美国和国民党空军对我国东北和沿海城市的袭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70年来,人民防空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整套的人民防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建设了相当数量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组训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对公民进行防空知识教育,制定防空袭预案和保障计划,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打下了一定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防事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战略指导实现重大转变,从单一防空到防空防灾一体化,从保障民安到服务民生,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防发展之路,成绩斐然。
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习近平强调,要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曾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防空是国防的重点,人防是防空袭保护民众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防的重要内容。人防不论是组织领导、资源应用,还是建设管理,都有着军民结合的鲜明特征。因此,在新的时期,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就是要把人防工作融入更高层次、更为升级版的国防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让人防工作在服务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同时,增强自身活力,提高平战结合水平。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成果的重要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发挥军政共同领导优势,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军事机关要加强对人民防空的组织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是人防工作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而实践证明,这样的体制有利于人防建设与国防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军队的作用,迅速及时地完成人防的各项准备,同时,军政双重领导,实现密切配合,也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不论是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军民融合,还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军事机关加强组织领导,都是为了更好地凝聚共识,共同推动人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繁荣稳定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