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工作程序存在一些漏洞,便动起了“歪心思”,办理纳税业务时,以各种理由谎称无法缴款,向纳税人表示可由他代为缴款,将税款转入其个人账户,侵吞税款877万余元。近日,经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小平(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小平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1992年出生的王小平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他被派遣到某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不动产交易窗口工作。在征收税款过程中,王小平发现工作程序存在一些漏洞,便动起了“歪心思”。在为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办理纳税业务时,他故意制造POS机刷卡故障或以其他理由谎称无法缴款,向纳税人表示稍后可由他代为缴款,并让纳税人将税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宝中。
此外,王小平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违规适用减免政策,将本不应当减免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上报为应当减免,或者对已经采集的税务申报信息不予保存,仅为纳税人向国库转缴部分税款。通过上述方式,王小平侵吞税款共计877万余元。
2021年6月,王小平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因案情重大,邹平市监察委员会商请该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用赃款理财买房买车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王小平贪污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王小平有使用赃款理财的行为,可能涉嫌洗钱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线索。
“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经公检两单位协作配合,共同取证,办案人员查实了王小平贪污款去向:
一是他花费300余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将房屋落户在他人名下;
二是他将绝大部分贪污款用于余额宝理财、微信理财、银行理财等;
三是他赎回67万余元理财产品购买轿车一辆,并将车落户在他人名下。其中,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不涉及自洗钱;部分理财行为和买车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涉及自洗钱。
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以王小平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2021年9月24日、11月2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以王小平涉嫌贪污罪、洗钱罪移送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多方论证认定洗钱犯罪
2021年11月4日,邹平市检察院以王小平涉嫌贪污罪、洗钱罪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小平的理财以及购车行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
针对这一争议,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咨询了研究该领域的知名法学专家,另一方面层报滨州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并通过该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各方均认为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
据介绍,该案本身具有“贪洗合一”的作案特征。“随着电子支付的广泛运用,王小平不需要运用传统的洗钱方式,比如通过将贪污的资金提现隐匿等方式来实现资金转移、转换,其利用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对资金快速转移的行为本身,在客观上就能实现资金混同,达到掩饰、隐瞒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表示,王小平使用自己名下账户理财、购车并落户在他人名下,实现了赃款“由黑洗白”的过程,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的特征。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综合治理
“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要通过办理一起案件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承办检察官说。
在该案一审判决后,邹平市检察院一方面向某银行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大额资金交易、可疑资金交易和客户身份信息明显不符的及时报告等;另一方面,向王小平所在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完善制度设计、人员管理的同时,以王小平贪污、洗钱案为教训,加强教育学习,扩大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外,针对重点领域,如贵金属交易场所、房地产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行业,邹平市检察院建议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宣传,严格落实反洗钱监管规定等。(来源:检察日报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