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人防领域营商环境,着力解决人防工程设计、施工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方面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合同,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交付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落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主体责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签订生产安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杜绝因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主体不一致导致维护责任难以界定、工程防护效能降低等问题。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前期已正常发包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
三、压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责任。各级国防动员(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尤其对涉及结构安全、防护功能等工程质量问题,要主动跟踪问效整改,严守人防防护效能达标底线,杜绝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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