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动办、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同时废止”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省国动办不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备案”。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之前所发备案证明自行作废。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pfd

相关通知链接:1、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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