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动办〔2024〕56号

各州(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2024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经营区域、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切实做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云防办联字〔2018〕2号)同时废止。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pdf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