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网友余某通过“在线咨询”留言:您好,我是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公馆购置房产的业主,我们家现在要购买车位,但是开发商给我家提供的是人防车位。开发商给我的说辞是,人防车位跟产权车位的区别仅仅是人防车位办理不了产权证,然后有紧急情况时政府征用,其他使用时间跟产权车位一样,房子到什么时候就一直能用到什么时候。但是我自己查询到到信息,人防车位只能租赁使用权,且最长租赁期只有20年,与开发商的说法不一致,我目前就担心的有一下几个问题:1、20年到期后,我还能不能继续使用;2、如果协议约定20年租赁协议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此约定是否有效,我还需不需要继续gei开发商付租金;3、如果在租赁期间或者根据约定自动续期期间,开发商跑路了,或者物业公司换人了,或者物业公司是第三方单位且不认同协议,其他业主占用了车位,是否属于侵犯我的权益。

2025年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回复:您好,您在2月28日咨询的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公馆人防车位的问题已收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到期后是否能继续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业主应与开发商就人防车位租赁期满后的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约定。

二、到期后支付租金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续订租赁合同,约定人防车位租金事宜,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三、关于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发生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当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若有疑问,欢迎您拨打玉溪市国动办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229485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如咨询人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联系电话:0871-63995363。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书6个月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85号;联系电话:0871-6409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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